上海产假期间有基本工资吗,上海产前假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上海产假期间有基本工资吗,上海产前假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第1张

上海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产假薪酬示例

王是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2万元。2022年3月,她生下一个儿子。由于单位已为王缴纳了生育保险,王随后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社保部门回复王,因贵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产假期间每月享受5000元的生育津贴。王申请生育津贴后,认为公司应该按照自己的工资补齐差额,与公司协商无果。于是,王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经审理,公司确认王某产假为158天,但公司认为其已正常为王某支付生育津贴,故王某的生育津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司无义务为其补足工资。

争议焦点

员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公司有义务补办吗?

判断结果

王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现王称其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但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王主张的工资标准。经核算,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已按月向王支付生育津贴5000元,但王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故公司应按158天产假每月支付王工资2万元。

分析和总结

所以产假期间,企业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要分两种情况判断。

一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是按国家规定的生育前的工资标准。如果产前工资标准每月都有浮动,在司法实践中,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将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额确定。

二是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一般情况:生育保险基金将支付其职工的产假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女职工生育生活补助低于其工资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条例》,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虽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所有女职工的产假福利就不用由公司承担。但实际上,对于工资较高的女职工,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除了要补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外,还要补足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这是典型的误读政策引发的纠纷。

注:本文实例分析及解读来源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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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63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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