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入小学宿舍强奸猥亵幼女,判了

潜入小学宿舍强奸猥亵幼女,判了,第1张

潜入小学宿舍强奸猥亵5幼女,判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一男子潜入某小学宿舍强奸猥亵5名幼女,被判处死缓

5月31日,在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某某强奸猥亵案,其潜入小学宿舍冒充该校校长,言语威胁强奸,猥亵多名幼女,被判处死缓。

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车至某县某小学,通过一条小路到达该校宿舍楼后围墙,翻墙潜入学校,进入宿舍楼宿舍,强奸3名幼女,猥亵1名幼女,后因第5名幼女反抗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酒后为满足性欲,夜间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他不断对一些12岁以下的年轻女孩犯下通奸罪,并猥亵这些年轻女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与多名幼女通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有强奸前科。本罪在未成年人宿舍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某项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处五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南高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被告人陈某某为满足性欲,夜间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冒充该校校长,威胁当众强奸、猥亵5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这一犯罪行为严重突破了人类伦理道德的底线,给受害女童纯真的童年蒙上了阴影,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性质极其恶劣,犯罪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本案也警示学校和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职责,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阅读延伸

教育人,保护人!湖南高院宣传“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红网时间记者肖帅长沙报道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肩负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湖南法院着力加强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大力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推进法治宣传,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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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涉及“两证”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要处罚、警告,还要教育、挽救

典型案例:2020年1月,未成年被告人郭某某按网上要求到陈某某处购买户籍在某市以外的银行卡,陈某某通过他人找到苏某某。苏某某去了一个城市,按要求办了三张银行卡。

经查,流入苏三张卡的资金共计286万余元。现已查明,3.5万元诈骗案被骗资金流入苏某银行卡内。苏某某获1000元报酬,郭某某等人未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年龄、犯罪记录及庭审中的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释法:近年来,在“两张卡”的背后,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网络犯罪生态链,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地下钱庄洗钱为源头。未成年人、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等原因,很容易陷入“兼职”、“低成本高收入”、“赚快钱”、“帮扶”、“零风险”的陷阱,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重点群体。

此案充分警示学校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及时揭露兼职的陷阱和“借卡”“卖卡”等违法行为,共同构筑防火墙,防止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卷入电信网络诈骗。本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助未成年犯回归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

案件审结后,法官继续跟踪帮助,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反省。目前,郭某某、苏某某已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返校继续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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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你我都可以贡献更多

典型案例:2018年2月,李某辉、余某离婚后获得儿子小李(2016年出生)的抚养权。2020年8月,李某辉带小李、李同居后,李某辉、李多次用衣架、皮带、木棍等工具殴打小李。所住小区的邻居和保安也多次反映,他们家经常在半夜听到孩子的哭声。

2021年6月7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向李某辉发出《家庭暴力告知书》,要求李某辉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严禁再次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6月24日,沙堤派出所、区妇联、沙堤街道办事处、高桥社区的工作人员到他们家走访时,发现小李面部、颈部、背部有多处淤青。经查,伤情为李某辉、李某凡用木棍、手指甲刺伤、抓伤。经鉴定,小李伤势较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李某凡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罪。本案中,李某辉、李某凡系共同犯罪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官释法:目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仍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据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被侵害的危险时,都有权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定义务进行强制性报告。强制报告制度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获取证据。积极宣传强制报告制度,压实强制报告责任,对于加强犯罪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早期发现和干预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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