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第1张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谢长俊资料图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长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滥用国有公司人员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谢长军受贿所得财物、其为亲友非法获利、其亲友非法取得的利益及相关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谢长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作调整、人员聘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

2012年至2013年,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企业以高于市场价391万元的价格向其特定关联方经营的公司采购货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04年6月,谢长军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为谋取私利,决定将1.7亿元公款交由他人理财,导致资金被他人长期占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393万余元。

邯郸中院认为,被告人谢长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谢长军受贿数额巨大。他多次为他人谋求晋升和调整,受到了较重的处分。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受贿事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 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追缴,且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央视记者Xi张丹妮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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