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位名称及招聘要求
(1)基本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尊重小学生的人格,掌握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规律;
3.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
4.具有团队精神和班主任工作或学科教学能力;
5.身心健康。
(2)资格
1.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公办师范学校毕业生学历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2.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1年6月10日以后出生),公费师范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
3.应届毕业生的本科和研究生学习必须与申请学科一致。
4.具有特级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教学能手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6年6月10日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至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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