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主断供激增,逾期被执行超千人

奔驰车主断供激增,逾期被执行超千人,第1张

奔驰车主断供激增逾期被执行超千人

雷达财经文|吴编辑|深海

疫情爆发以来,奔驰车主断供激增。

Skycheck的资料显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租赁”)隶属于梅赛德斯-奔驰金融服务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奔驰品牌汽车和戴姆勒汽车的租车解决方案提供商。为专用租赁客户和车队客户提供全方位专属服务。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多种灵活的金融方案,包括经营性租赁方案和租赁与融资相结合的“先享后选——灵活购车新方案”。还可以将车辆购置税、车险、车辆牌照费以及保养修养套餐纳入奔驰租赁一站式租赁解决方案。

据天眼查统计,自2014年以来,每年奔驰租赁涉及的案件信息稳步上升。2014年至2019年,奔驰租赁每年的涉案数量分别为9、20、81、114、108和142起。2020年,该数值升至318,较2019年增长123.94%。2021年,涉及的奔驰租赁数量同比增长269.50%,达到1175辆。截至目前,2022年,公司涉案数量已达831件,已超过2020年全年。

在奔驰租赁的案由统计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63件,远超其他案件,占公司所有案件的70.03%。

据《雷达金融评论》报道,在所有案件的进展中,第一次执行了1083起案件。其中2020年以来的有1020件。这意味着,疫情以来,至少有上千名奔驰“车主”成为执行人。

在被执行案件中,黄的经历具有典型性。2021年6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黄与奔驰公司纠纷案作出民事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黄某从该公司购买一辆奔驰轿车,价款为249008元。2019年6月20日,原告奔驰租赁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黄签订融资租赁及担保合同,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乙方已从卖方处购买的车辆出售给甲方,出售后从甲方处租赁车辆。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车辆并回租给乙方使用。

上述租赁合同租金总额为284,699.41元,租赁期限为48个月,首期租金为3,585.16元,每期租金为3,585.16元,尾款为112,611.73元。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收到每期租金、尾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逾期期间支付逾期款项的滞纳金。从逾期缴纳之日起,每日按逾期缴纳金额的0.5%加收滞纳金。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奔驰租赁与黄某还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黄某履行涉案融资租赁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黄某自愿将涉案车辆抵押。2019年6月24日,双方办理了涉案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奔驰租赁于2019年6月26日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支付245,422.84元(扣除黄支付的首期租金3,585.16元)。黄全额支付了前14期租金,第15期租金只支付了198.03元。截至2020年8月14日,共支付50390.27元,此后再未支付租金。

黄自2020年8月29日起拖欠租金,奔驰租赁未催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将2021年4月25日送达黄的起诉状副本视为催促。法院认为,奔驰租赁要求支付每日5 ‰的滞纳金的主张具有法律正当性,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的滞纳金为2106.23元。

本案中,黄受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34309.14元。二。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人民币2106.23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34309.14元为基数,每日按0.5 ‰计算)。三。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奔驰租赁支付律师费12000元。四。如被告黄某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奔驰租赁有权就被告黄某抵押的奔驰品牌车辆的拍卖、变卖获得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被告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田燕查阅的资料中,奔驰租赁并没有任何资质信息,而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金融”)却拥有包括金融牌照在内的七项资质证书。

从股权角度看,两家公司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奔驰租赁成立于2012年,实收资本50.98亿元。该公司由戴姆勒大中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5%,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持股35%。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戴姆勒股份公司持有北京汽车7.66亿股,占总股本的9.55%,为北京汽车第三大股东。奔驰财务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实收资本69.83亿元。戴姆勒股份公司持股52.2%,戴姆勒大中华投资有限公司另外持股47.8%。奔驰金融的注册地址和奔驰租赁的注册地址在同一栋楼里,只是楼层不同。

与奔驰租赁不同的是,奔驰金融的相关司法案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案由统计中排名第一。在相关案件的审判程序中,首次执行972件。其中,2020年148例,2021年188例,2022年91例。

在奔驰金融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张的经历具有典型性。2022年2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奔驰金融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二审判决。

经一审法院确认,2020年1月15日,张某与奔驰金融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张某为购买奔驰汽车需向奔驰金融借款22.39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补贴前11.73%,补贴后5.99%。逾期的,逾期利息按补贴前年利率* 150%计算。

2020年1月16日,奔驰金融向张某指定的经销商发放贷款22.39万元,于是张某取得一辆车牌号为湘E6××××的奔驰轿车,并于2020年2月14日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奔驰金融。

根据协议约定,张某应于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1月16日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然而,自2021年5月16日起,张出现了贷款逾期。经奔驰财务多次催促,张某仍未履行约定付款。根据该协议,奔驰财务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故截至2021年5月16日,张欠奔驰本金135,458.26元,利息676.16元。催收未果,奔驰金融诉诸法院引发本案纠纷。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1。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奔驰公司借款本金135458.26元及利息676.16元,并支付2021年5月17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未清偿部分为基准,年利率为15.4%);二。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奔驰财务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张名下车牌号为湘E6××××的奔驰轿车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金额范围内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结束时提到,本案案件受理费60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91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张负担。

注:本文由雷达财经(ID: leidacj)原创。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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