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保定点药店

佛山市医保定点药店,第1张

佛山高明区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指引

高明区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南

在疫情防控和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落实新冠肺炎省、市、区三级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哨点监测和预警敏感性,规范药店售药(含网上售药)行为,方便居民科学规范进店购药,制定本指引。

1.1月18日起,购买《目录》药品的居民必须持48小时核酸阴性检测结果,提供居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局购药人信息,方可购买药品。请配合药房工作人员做好查询服务和登记报告,并在14天内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住所。如果实际吸毒人员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药店工作人员应提醒购药人员及时通知实际吸毒人员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居民进入药房,应戴口罩,配合测温,出示卫生守则和乘车守则。体温高于(等于)37.3℃或健康代码为“黄色”或“红色”的居民,不得在商店购买药品并自行服用。

3.药房工作人员要做好居民购药的“三检”工作。发现居民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的,应定向到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指导登记记录。如果发现有“红色”健康代码的居民进入商店,药店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社区“三人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商场药店的,还应当向所在商场的疫情防控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报告记录。如遇疫情防控中的其他突发事件,可拨打“12320”专用号码进行疫情风险涉及人员调查。

四、居民进店购买《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的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外的药品,可按正常流程购买,无需提供个人登记报告信息。

5.药房工作人员应每日更新中高风险区、有本地病例的地级市等疫区名单,及时、全面、准确地将目录内购药(含零售)人员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局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缓报、瞒报、漏报、错报。

六、高风险区、封闭控制区的药店暂停销售《目录》中的药品,直至恢复低风险区或解除管理。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向高风险区域或封闭控制区域所在的地级市居民销售和配送目录内药品,恢复到低风险区域或解除管制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和配送药品,并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如果上述地区的居民使用了目录中的药物,请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执行。

七。对于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协助查询买药居民的“通信大数据出行卡”。如果旅行卡是“绿色”的,他们可以根据指南进入商店购买药品。

八、药店应在营业场所门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南”、“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和不被遮挡。

九、药店应落实定点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目录》中药品的检查和销售登记报告及查询服务。

十、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感谢居民和药店的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后续省市的新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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