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的有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的有,第1张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国家资助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征兵质量,国家对应征入伍、退役后自愿返校的大学生给予资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补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通过一次性补偿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方式给予补偿;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由国家免收学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和实施的全日制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学生和新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学生和新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下列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托生、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义务兵役的学生参军。

第五条国家资助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的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和年限

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减免学费的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或补偿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还款前产生的全部利息,下同),两者中较高的金额执行,据实给予补偿或补偿。退休后学费减免额度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赔偿或核减。

接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学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基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高出部分返还给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相应的学习年限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所需修业年限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退役后应当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年限为减免学费年限;复学后追求更高层次的学历不在学费减免范围内。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升本科、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继续就读中等职业和高等职业学校、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所需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科毕业或硕士毕业的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入伍的,按实际学习时间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本科或硕士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他们之前的大学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会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年限,按其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和批准

第九条大学生申请义务兵役国家补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报名的大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并打印《大学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一次性还款贷款计划。

(二)学校有关部门对申请表中中学生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与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联系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另一份退还学生。

(三)学生在报名参加征兵时,向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在申请表上盖章后,退还给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至原高校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应当对全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学生发放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对申请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根据还款计划向银行一次性偿还校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出具的还贷账单寄给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入学前已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订的还款计划向银行一次性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办理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或者由校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出具的还贷账单寄送给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当将还贷账单复印件寄送给就读高校的学生。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返校复学的学生,经向学校申报,填写并提交《退役大学生复学减免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向学校申请减免学费。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当按照原还款协议继续自行还款。学生本人凭借款合同和已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补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的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的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国家资助经费,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每年5月底前,中央财政将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进行清算,并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额提前下达各省份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高校拨付资金。各有关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款,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当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审核本年度大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地方高校要向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本年度大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各省(区、市)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国家资助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退出军队的学生,故意隐瞒病史、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学校将取消他的资助资格,他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到退兵通知后,应及时将退兵学生的姓名、院校和退兵原因逐级上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学生原院校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由部队退回、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已缴纳学费或已补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生返回原就读大学的,其已补偿的学费或已补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大学会同学生退役安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当在资金收回后十日内,将资金逐级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收回的资金将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因部队裁减员额、国家建设需要、因战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应继续在部队服役、因家庭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的,仍可享受救助。非正常退役学生资助资格的其他原因,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大学生应征入伍资格和资助资格,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大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09年4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1年10月19日发布的《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和退役后学费补助暂行办法》(2009)

资料来源:国家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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