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贷提取公积金新规定

成都商贷提取公积金新规定,第1张

四川商贷支付首付款提取省级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操作指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六条:

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或者租赁住房,只能选择一套住房为其中一种住房消费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

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住房公积金额度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已办理2套及以上购房业务,或目前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职工,不得申请办理第3套及以上购房业务。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九条:

职工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与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一致。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十条:

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支付首付款。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十一条:

没有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月提取一次。住建部门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每月申请撤回一次。所购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可每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购房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按揭贷款购房不超过首付款。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十六条:

申请提取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申请按月提取。申请退出前12个月内已购买并重新交易的房屋,或者房屋所有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退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的金额,购房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金额,购房按揭贷款金额不超过已缴纳契税税款(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购房成交价格)减去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十七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征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频率和提取金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住房合同或者经住建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申请按月提取。

(二)购买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年后取得购房发票或收据可申请按月提取。

(3)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征用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的部分余额,购房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首付款不得超过按揭贷款。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条:

以及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产权已明确的,提取金额按各自产权份额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没有明确的份额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及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次提取。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部分余额,不包括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冻结、止付等原因锁定在账户内的余额。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跨部门信息互联可以验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不要求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核实的,员工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虚假承诺的,按照非法提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职工身份证明和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开立的所需业务证明。配偶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在现有住房上增设电梯提取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七条: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支取业务的,受托人为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应提供职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职工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不是员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员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管理人员的,提供单位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员工的身份证明。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现房):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购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应当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由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票据。所购房屋已抵押给抵押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证明或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2)购买再交易房屋(含拍卖房屋):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税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证明,或住建部门签订的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抵押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抵押贷款发放证明或住宅贷款(借款)合同。

(3)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4)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地址在成都、德阳、眉山、资阳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提供职工或者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者工作地点证明。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经审查不批准撤回的,应当告知理由。向住建、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从业人员行为及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以上3个工作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要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流程化,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的申请和审核标准。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当转入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法提取: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结婚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利用虚假住房、房屋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利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疾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八)使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九)使用虚假的自建住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十一)其他非法提取行为。

应用条件

申请材料

处理流程

柜台办理:业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业务人员输入取款信息并核对取款金额-业务人员扫描并保存资料-审计组审核-后台账务处理-业务人员打印取款凭证-员工签字确认-业务人员扫描回执并存档。

网上办理:出票人登录中心官网或手机App—进入“我要取款”模块选择取款类型—如实填写电子表格—扫描数据上传—业务人员审核出票人信息及电子数据—审核小组审核—后台账务处理。

处理类型和时限

立即处理一件

收费

免费

处理结果名称

提取的资金转入员工一级银行的储蓄卡。

数量限制

时代周刊

处理方法

现场处理,一次到现场。

线上办理,0次到现场。

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处理时间

服务台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 00-17: 00。

网上服务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 00-16: 30。

(2)现场搬运位置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3)网上服务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wfw.gov.cn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htts://www.scsjjj.com/

(4)联系方式

1.窗口咨询: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2.在线咨询:官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互动专区。

https://www。scs igii。com/info/iList。jisp?Cat_ id=10021,四川省

级住房公积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3.电话咨询:028-12329

028-60592601

服务热线(监督电话):028- 12345

需要注意的事项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并拥有住房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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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49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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