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贷款资料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资料,第1张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指南

信用证条款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且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按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计算。;

(3)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首付款;

(5)能够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

(6)借款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借款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限制贷款条件

(1)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文件、单据、资料,或以虚假购房等手段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一经查实,必须退回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两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2)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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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24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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