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上海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第1张

上海居住证积分加分项目

居住证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当地就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定公共服务区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在本市户籍等。

(1)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累计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累计120分。

创新中介服务人才积分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急需专业人才短缺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累计30分。

本市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税收或促进当地就业。

根据个人投资份额,持证人在本市设立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年均纳税10万元及以上或年均在本市就业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或在本市就业10人加10分,最高120分。

(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为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连续36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不足1倍的,累计加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6个月,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但不足2倍的,累计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36个月,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但低于3倍的,累计加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累计120分。

持有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积分依据。

(六)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每满1年累计4分,满5年后计入总积分。

(7)远郊重点地区

持证人在本市远郊区县工作生活的,每满1年加2分,5年后计入总积分,最高加20分。

(8)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有人是全日制大专毕业生,10分。

(九)表彰和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认可和奖励可获得积分,最高可达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特别表彰奖励的,分值为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表彰奖励,分值60分。

3.持有人获省部级政府奖励,110分。

部、委、办、局等市政府的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公布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执行。

(十)配偶是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一年最高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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