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9月1日起 :
1.全省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
2.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
具体政策原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批复,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地区附后)。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所有标准及适用地区附后)。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标准。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等。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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