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稳岗补贴政策

沈阳稳岗补贴政策,第1张

沈阳稳岗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时间)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二)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补贴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冗员率=(上年末职工人数-补贴年度末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 100%,其中各时点职工人数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为准,企业退休、死亡职工不计入冗员范围。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作规范。

二。执行时间

我市帮扶企业稳岗政策实施时间为2014年至2020年,2014年申请稳岗审批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申请稳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以此类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

三。资金的使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补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工作流

(一)企业应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到其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沈阳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也可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syhrss.gov.cn/)下载。企业根据审批条件,按要求填写《沈阳市企业岗位稳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岗位稳定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要求,包括:审批年度内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缴费金额不低于申请的岗位稳定补贴金额),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企业补贴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因职工退休或死亡导致企业裁员率超过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还需提供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需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供,其中市发改委提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市经信委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二)初审。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当场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统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由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填写《企业稳岗补贴日志》(附件3),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退回其要求并说明理由。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列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供名单的企业,应先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履行审核备案手续。企业需提供《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相关审批备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留一份。然后到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企业稳定岗位备案制度,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将所需文件存档备查,包括:沈阳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承诺书、企业补贴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企业补贴年度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复印件、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复习。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区、县企业补贴明细分批上报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市中心对各区、县(市)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中心核实其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并在《沈阳市企业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市中心将《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退回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市)联系企业说明原因。

(四)资金的分配。每季度末,市中心将核定的稳岗补贴金额汇总,形成《沈阳市稳岗补贴资金分配申请表》(附件4)和《沈阳市稳岗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附件5),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

(5)拨款退回错误。因企业提供的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不准确,未拨付补贴资金,市中心将市财政部门的错误信息提供给相关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市)联系企业重新核对账户信息,市中心汇总核对后的账户信息,上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六)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在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每批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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