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苏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第1张

苏州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产检费+生育医疗费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或者生育时,符合居民医保待遇条件。

二。结算范围和处理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

女性参保人员享受产检待遇,从在社区卫生部门登记出生信息之日起至本次劳动过程结束(分娩或因分娩流产或引产)止。

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前检查信息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期间产前检查待遇结算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在1500元限额内全额支付。

2。生育医疗费用:

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条件,以及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职工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支付。

三。处理程序

1.女性参保人员怀孕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2.女性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健康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医院为其登记产前信息。

女性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检查支付范围或检查支付限额以外的费用,其余在规定限额内符合检查支付条件的检查费用,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女参保人生育后,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以外的费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服务费用,其余支付限额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预防措施

1.女性参保人员因生育流产或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职工同类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女性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当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清单办理报销和支付手续。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额支付。

该服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通过“微服务”栏目进行申请。

3.符合享受国外或港澳台生育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和生殖医疗费用中,自费和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住院费用不计入累计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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