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

苏州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第1张

苏州生育保险参保条件

苏州生育保险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国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产前检查或者生育期间有资格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

注释

1.女参保人员因生育流产或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女职工休假期满的次月,市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为: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为42天;怀孕7个月后引产98天。其中,对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市医保中心将在发放生育津贴当月,向其加载社会保障卡的苏州银行扣款账户拨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2.女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当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并持医疗费用票据及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和出院记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和待遇审核手续。其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符合生育津贴条件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满次月支付给用人单位(办理时产假期满的,在发放生育津贴当月支付到参保人社保卡上加载的苏州银行扣款账户)。该服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官方账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服务”栏目进行申请。

3.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符合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只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女性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期间,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产假期间生育的女职工的工资补偿。产假期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缴。

6.参保职工生育(或因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10个月(含生育当月),职工生育(休息)假从次月开始发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不支付其生育津贴。

7.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未支付或未支付,应从生育津贴天数中扣除相应的月数。

8.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支付。

9.女性参保人员因患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0.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规定可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11.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生殖保健费用中,自费和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住院费用不计入累计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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