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详细标准

征兵体检详细标准,第1张

征兵体检最新标准(图解

一、了解征兵体检新标准(摘要版)

汇总《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手术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为合格。

有条件的士兵身高条件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砝码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军人。

第五条骨、关节、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位,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凸;

(2)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军人除外);

(三)关节弹跳消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4)大骨节病仅指手指、脚趾关节略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限陆地服务人员);

(5)轻度胸廓畸形(有条件的士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超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有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双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踝间距离超过7cm(有条件的战士超过4cm),或步态异常虽未超过上述规定,为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角度≤45度),合格军人除外。

第八条扁平足手指、脚趾残缺或变形,足底弓完全消失,严重皲裂,不合格。

第九条面颈部长度超过1cm的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和囊肿,其他部位长度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和囊肿,或者虽未超过上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疤痕构成,面颈部长度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疤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疤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部、颈部纹身,在军标体能训练服其他暴露部位纹身长度超过3cm,在其他部位纹身长度超过10cm,男眉、眼线、唇、女唇纹身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的合格军人。

第十三条胸腹外科手术史、疝气、脱肛、肛瘘、肛周脓肿、重度慢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1年以上,无后遗症;

(3)长度和直径在0.8厘米以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下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丸、隐睾及术后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无自觉症状,不大于对侧睾丸(有条件者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不超过对侧睾丸的1倍(有条件的士兵除外);

(3)交通性鞘膜积液,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或后遗症;

(4)精索和附睾小结节,无压痛或自觉症状,数量少于2个,长度和直径均小于0.5厘米;

(五)包茎、包皮过长(有条件的军人除外);

(6)轻度急性皮炎和粘液囊炎。

第十五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不合格军人。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血管痣、色素痣、胎痣、面颈部长度超过1cm的白癜风,以及其他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毛囊炎,对刺激物皮肤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近3年手脚连续冻伤,不合格士兵。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长度小于3cm的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

(2)股癣、手癣(脚)、甲癣(手指和脚趾)、躯干花斑癣;

(3)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个,每个白癜风直径小于3cm。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病不合格。

第二章内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为合格。

(1)收缩压≥90毫米汞柱,< 140毫米汞柱;

(2)舒张压≥60毫米汞柱,< 90毫米汞柱.

第十九条心率在以下范围内,为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为生理性(有条件的战士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性疾病、右心、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听诊如发现心律失常和收缩期杂音,经检查为生理性(有条件的战士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限陆上服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疱、气胸、气胸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胆脾胰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仰卧位,平静呼吸,触摸肝脏在右侧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它柔软、薄而光滑,没有压痛或叩诊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左侧肋缘下不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过去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等引起的脾肿大。现在没有自觉症状,没有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等传染病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复发,无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内无复发者(有条件的军人除外);

(3)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4)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5)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化障碍、分离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饮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等精神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口吃影响正常表达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喉科学

第二十八条听力测试,双方耳语小于5m,不合格。

一侧小声5m,另一侧不小于3m,地面服务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眩晕,不合格。

第三十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真菌病不合格。

耳廓和外耳道轻度湿疹,轻度耳真菌病,合格的陆地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疑难杂症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压功能和鼓膜活动差,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组织增生,不合格的合格士兵。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疤痕,钙化,合格士兵。

第三十二条丧失嗅觉和失格。嗅觉迟钝,不合格的士兵。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部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部疾病不合格。严重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不合格合格士兵。

鼻甲肥大,不影响副鼻窦引流,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琴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有二度以上肿胀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和发音功能且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学

第三十五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裸眼视力低于4.8的眼睛都需要检查矫正视力。任何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4.8或矫正度数大于600度为不合格。

经过半年多的准分子激光手术,屈光不正没有并发症。任意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军人除外。

有条件的士兵视力按相关标准合格。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和失格。

能识别红、绿、黄、蓝、紫单一颜色的,地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等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由陆琴人员鉴定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病不合格。

15度以内常见外斜视,地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青光眼疾病不合格。

一些先天性晶状体散在的小混浊是合格的。

第五章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有3颗以上深龋、2颗以上缺牙(正畸治疗、牙列整齐者除外)、全口义齿和复杂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和发音的口腔疾病、颞下颌关节疾病、唇裂、腭裂、唇裂后明显瘢痕的,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和缺牙为合格。

第四十二条氟斑牙、牙釉质发育不全中度以上,门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覆0.5cm以上,开牙合0.3cm以上,深覆、反牙合,牙列不齐,牙龈炎严重,牙周炎中度,不合格的合格士兵。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上下颌左右尖牙与双尖牙的咬合距离小于0.3cm

(2)缺失一颗门牙,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换牙功能良好;

(3)不影响咬合的个别门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4)个别门牙轻微反牙合,不影响咬合,无其他体征;

(5)错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四条闭经、重度痛经、不规则子宫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损,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包块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怀孕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以下范围内为合格。

(1)血红蛋白:男性130 ~ 175克/升,女性115 ~ 150克/升;

(2)红细胞计数:男性为4.3~5.8×1012/L,女性为3.8 ~ 5.1×1012/L;

(3)白细胞计数:3.5 ~ 9.5×109/L;

(4)中性粒细胞百分比:40% ~ 75%;

(5)淋巴细胞百分比:20% ~ 50%;

(六)血小板计数:125 ~ 350× 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和地区差异才能做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和血小板计数略高或略低。按照该地区人体正常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疾病的前提下,不排除任何单项。

第五十条血液生化分析结果在以下范围为合格。

(1)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 ~ 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5U/L,≤60 U/L,女>:4U/L,≤50 U/L,应结合临床体检,排除疾病视为合格,但必须严格控制;

(2)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 ~ 84 μm 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 ~ 97 μm ol/L;

苦味酸脱蛋白终点:男性为44~133μmol/L,女性为70 ~ 106 μm ol/L;

(3)血清尿素:2.9 ~ 8.2毫摩尔/升

第五十一条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尿常规结果在以下范围,为合格。

(1)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2)尿酮体:阴性;

(3)尿糖:阴性;

(4)胆红素:阴性;

(5)尿苷元: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尿液离心沉淀物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女性0~3/高倍,女性不超过6/高倍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2)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不超过6/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3)管道类型:无或偶有透明管道类型,无其他管道类型。

第五十四条尿药试验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以下范围为合格。

(1)外观:黄色,柔软;

(2)镜检:红细胞和白细胞分别为0~2/高倍放大,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虫卵和肠道原虫。

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区要求进行常规粪便检查,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胸部X线检查无异常;

(2)孤立性钙化(直径小于0.5cm),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有条件的战士除外);

(3)肺纹理轻度强化(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4)一侧肋膈角轻度浊音(无意,有肺、胸部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心电图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心电图正常;

(2)心电图一般正常。正常心电图的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体征、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性损害、肾积水、结石、内脏倒置、单肾变等疾病和异常,为不合格。

下列条件合格(第4至10款,有条件的士兵除外):

(1)肝、胆、胰、脾及双肾无明显异常;

(2)肝功能正常的轻度或中度脂肪肝;

(3)胆囊息肉样病变,数目少于3个,长度和直径小于0.5厘米;

(4)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的单个器官数量少于3个且长度和直径均小于1cm

(5)长度小于3cm的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

(6)肝脾内钙化灶数量少于3个,长度和直径均小于1cm

(七)肾实质钙化数量少于3个且长度小于1cm

(八)肾错构瘤数量小于2个且长度和直径小于1cm

(九)肾盂宽度不超过1.5厘米,输尿管不增宽;

(10)脾脏长度小于10厘米,厚度小于4.5厘米;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粗径超过4.5cm,但脾脏实测面积(0.8×长径×粗径)小于38cm2,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肿块等疾病和异常的,不合格。

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1)子宫和卵巢的大小、形态无明显异常;

(2)无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小于2cm

(3)单个附件区和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士兵基本职业适应性测试

士兵基本职业适应性测试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有条件士兵是指对青年义务兵有特殊政治、身体、文化、心理要求的士兵,如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合格或不合格士兵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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