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审核标准

武汉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审核标准,第1张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从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关联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机构、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

  第三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联合奖惩)武汉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办法,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信用等级

  第五条(分类分级)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守信缴存单位)缴存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一般失信缴存单位)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不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二)逾期不缴或少缴(含仅为部分职工缴存,下同)住房公积金,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三)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四)以劳务派遣制形式用工的,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或不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关费用,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五)不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工作;

  (六)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严重失信缴存单位)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手续等,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仍不执行;

  (二)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四)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守信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有);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一般失信缴存职工)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办理公积金业务;

  (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办、催缴后,仍不按要求整改;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

  (四)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缴存职工)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使用虚假信息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年内连续逾期6期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

  (三)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守信关联单位)关联单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一)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

  (二)遵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合作义务和责任;

  (三)遵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的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管理;

  (四)近3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三条(一般失信关联单位)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二)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

  (三)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假借住房公积金中心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

  (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和义务,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

  (六)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关联单位)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二)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造成损失且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列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十五条(评价主体) 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 武汉公积金中心可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缴存职工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及犯罪信息;

  (五)有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信息;

  (六)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处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评定程序)武汉公积金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初步认定、调查核实、审定告知等程序。

  (一)初步认定。经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核算部门复查或群众举报等,发现有疑似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情形的,应及时对相关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业务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对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业务系统中实施暂时冻结。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其中,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申请评定信用A级的,应当主动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武汉公积金中心将依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等级评价决定。

  (二)调查核实。武汉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取业务审核期为五个工作日,贷款业务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级和名单列入,并执行相应奖惩措施;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业务关注或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审查结果及评价决定将以短信、书面或网站公示等形式及时告知(邮寄)当事人。同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和信用修复的权利和渠道。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列入有异议的,应自列入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动的和异议申诉事项属实、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经审查,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第二十一条(动态管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一般失信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经认定信用情况发生变动的,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作出变动决定之日即为有效期截止之日。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效期满的,武汉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信息安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享发布A级信用信息须经信用主体授权。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A级激励)评定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激励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红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二)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红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三)评定为A级的关联单位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2.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4.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B级惩戒)评定为 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3.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2.暂停2年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3.取消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格;

  4.取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三)评定为B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3.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4.限制或暂停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2年;

  5.取消享用武汉公积金中心推出的各项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C级加重惩戒)评定为 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适用第二十五条所列惩戒措施外,按其类别还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将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给缴存单位所属的上级监管部门;

  2.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

  3.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5年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外的提取业务资格;

  2.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3.将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给缴存职工所在单位;

  4.纳入信用中国(湖北武汉)“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评定为C级的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1.取消关联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2.将失信行为信息通报给关联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

  3.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湖北武汉)“黑名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录入)对决定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名单信息包括:

  (一)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或缴存职工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信用等级类型、认定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查询到期时间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开放各类信用主体A、B、C级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信息查询)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可通过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各服务渠道进行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并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说明如下:

  一、起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湖北省和武汉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指示要求,充分吸收借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课题”的研究成果,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起草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其目的主要是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信用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从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方式,促进武汉公积金业务健康平稳发展。

  二、起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主要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武信用文〔2020〕1号)、《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参照了山西省、河北省、广州、上海、杭州、南京、青岛等兄弟省市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拟定了本《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与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起草基本思路是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和风险防控水平的目标;二是突出信用评价方法的简洁适用性;三是突出等级评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四是突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关于总体情况。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关键定义和适用范围,并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的管理原则、联合奖惩的实施方式。

  (二)关于信用等级。规定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采取直接判级方式,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三类信用主体,根据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的行为状况,分别确定了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

  (三)关于结果确定。明确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进行信用信息的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规定了评价程序,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方式,并强调了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信用主体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武汉公积金中心将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关于结果应用。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三类信用主体,分别规定了信用A级的激励措施和信用B、 C级的惩戒措施。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重点关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激励、约束和惩戒。

  (五)关于信息共享与管理。主要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实现方式,包括录入信息的要素、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查询等。

  (六)关于实施要求。明确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方式和施行时间等。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关于A级信用评价需由信息主体主动申报。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将纳入联合激励对象名单,需对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以避免与其他行业联合惩戒名单矛盾;二是评价A级信用主体,仅靠内部信息不足以进行评价,还要考察外部信息,如缴存单位是否按时全员足额缴存,需查阅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等;三是A级信用主体需作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等,违规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的承诺。

  (二)关于跨部门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2017年,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明确将“恶意欠缴少缴或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并在《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62号)中明确,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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