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0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有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一年内多次住院且医院级别不同的,按每次住院最高医院级别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承担10%和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费用,住院基金不予支付。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且不超过重疾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支付重疾医疗救助的90%。
重疾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15万元。住院费用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不予支付大病医疗救助。获取更多温州医保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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