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四川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张

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超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龄员工,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员工: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依法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照规定为年满16周岁参加实习的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3)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研究生;

(4)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生;

(5)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超龄职工可以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合作单位、实习基地及服务单位(以下统称职工)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超龄职工的参保申请,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以上一年度全省所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其他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费率标准为缴费费率,为超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六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贴;

(3)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残疾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八)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离开就业单位时,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离开工作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工作单位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不得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适用于超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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