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的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项以上(含两项)股权激励的,应当合并计算,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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