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调整养老待遇发放和规范相关业务经办时间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府字〔2020〕52号),我市养老待遇发放时间自2020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适当提前)。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现已规范,请各管理单位知晓。
1.自2020年4月起,企业新退休审核时间改为每月12日前(如遇节假日,适当提前)。
二、企业退休(职)人员和遗属自然减员死亡,暂停恢复待遇,变更代理业务处理时间为每月21日至次月12日。
三、企业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在每月20日前审核完毕,当月25日发放到位,20日至审核结束,次月25日发放到位。
四。每月13日至20日,待遇领取人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与待遇发放部门沟通确认,并进行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