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查询

天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查询,第1张

天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指南

”“202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一、失业保险的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市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

三。失业保险费支付方式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延迟和减少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经市人社部门核实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可以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或者减缴的期限,不影响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对不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和骗取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社部门处以应缴未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各种促进就业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失业保险金或者补贴,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52227.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12
下一篇 2022-08-1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