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加工材料:
自住住房建设和改造: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房产证或房地产证(原件);
4.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到C或D级,原件);
5.大修合同(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4.建设人未在本人管理中心缴存的,提供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收据;
5.根据本表对应的建房、修房原因,提供相应的建房、修房材料。
注意事项:
1.配偶提取:持配偶建房大修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在广西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有信息缺失或异议,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在广西以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异地提取住房: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建造或大修住房并申请提取的,住房所在地必须是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取款时,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地址和发证机关不在广西,但只有身份证,没有户口簿)。
3.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村宅基地的,可提供乡规划、土地管理等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4.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出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指纹)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的提取必须亲自办理,不得代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