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分娩补助条件

青岛市分娩补助条件,第1张

青岛分娩补助申请条件(即补助对象要求)

补贴对象确认

(一)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在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后交付;

4.具有青岛市户籍,或嫁到青岛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育龄妇女。

(二)补贴对象口径说明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是指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青岛市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

3.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指纳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主动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包括监测孕情、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报告孕情等。

4.有稳定职业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办理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或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摊位租赁合同,或者有在青岛纳税的证明。

5.有稳定住所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在同一单位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注:2020年12月17日,青岛市卫生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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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40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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