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才补贴

眉山市人才补贴,第1张

2022眉山青神人才补贴汇总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补贴

适用范围

坚持普惠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注重政策的简明性、明确性和有效性,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创业就业。本意见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意见发布以来首次来青岛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和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师(一级技能)、技师(二级技能)、高级工(三级技能)。灵活人才引进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主要补贴

(一)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青神。

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可凭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在我县中心城区落户。办理落户和准迁手续时,优先考虑,即来即办。支持企业设立集体户,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对首次落户我县中心城区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每人给予1000元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2)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安居。

在我县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取得同等学力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按博士生5万/年、硕士生3万/年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缴费年限3年。在我县购买首套住房且5年内未上市交易(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年限或自主创业纳税记录不少于5年的,按博士生20万元、硕士生12万元、本科生5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高级技师(一级技能)和技师(二级技能)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学士学位毕业生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

(3)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就业。

对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急需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享受相应政策。在企业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大学生,按照6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企业吸纳毕业两年内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人才生活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博士生1.2万/年、硕士生6千/年、本科生3.6万/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高级技师(一级技能)和技师(二级技能)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学士学位毕业生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县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鼓励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青年创业。

毕业5年内来我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国家补贴1万元,凡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和实体,由当地政府额外补贴1万元。年度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所或商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年给予3000元租金补贴,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年给予5000元租金补贴,最长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市委)

(5)激发技能型人才成长。在青年创业和技能人才就业中,实现职级晋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对输送技能人才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并获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省、市最高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一、二、三等奖按照各级最高奖励标准的100%、50%、20%兑现。鼓励企业实施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学徒制培训实施单位根据证书等级给予4000元/人/年-6000元/人/年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社会各界吸引人才。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其在政策宣传、信息发布、岗位招聘、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努力为来青创业就业人才提供贴心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七)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符合青年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20万元的担保贴息贷款;如为合伙或联营,可根据合伙企业家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可达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总额的10%,贷款期限一次不超过3年,每人可享受3次。来青海创办小微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300万元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每个小微企业可享受3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八)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奖励。

高校毕业生在青岛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总额在15万元以下(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则该季度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个体工商户之月起,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办发〔2019〕2号、国办发〔2019〕3号文件规定,按每户14400元限额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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