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员出差补贴标准

江西省人员出差补贴标准,第1张

江西省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异地就医交通及食宿补助

江西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发〔2019〕1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一)职工因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入院日至出院日。比如工伤职工出院,当天转到另一家医院的,以前一次出院日期和再次入院日期的伙食补助费按日计算,不再重复计发。挂床、过度医疗等违法住院期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前往设区市以外的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乘坐公交车或火车硬座(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所有软座列车二等座、船舶(不含旅游船)三等舱往返异地,交通费凭票据报销。购买软卧等超出限额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因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仅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由票据报销,超过标准的机票费用由个人承担。

2.异地交通费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长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出发时间为同一天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天,所以按2天计算)。

3.异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最多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天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天,所以按2天计算)。

4.异地住宿费限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2天(住院患者,以入院之日前和出院之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为限;门诊治疗,限于治疗记录期内异地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以内的住宿费由票据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意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支付。

(4)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随行人员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

(五)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异地交通住宿费和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的异地交通住宿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相关治疗费用发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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