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天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第1张

天津劳动能力鉴定终止情形一览

劳动能力鉴定终止:

如果考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将终止: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鉴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鉴定且未提前说明理由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材料后60日将材料退回申请人,鉴定终止。

(二)被鉴定人拒绝按照专家组要求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的,鉴定终止。

劳动能力鉴定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鉴定人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或者与被鉴定人或者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是工伤职工的主治医生;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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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120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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