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青岛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第1张

青岛市哪些情形不能予以认定工伤

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符合《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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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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