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1张

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成都作为国家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从2017年开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率先试点,2020年启动深化试点,取得初步成效。2022年5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2022〕10号,简称《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改革,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了《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缴费、伤残评定、服务供给、待遇支付、经办管理、考核监督等关键政策环节。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险赔付

1。关于城镇职工集资标准。个人账户转移标准:40周岁(含)以下的非退休人员,按0的费率从个人账户转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每人每月1%;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需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从个人账户转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比例从个人账户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统筹基金转移标准:单位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转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个人参保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比例从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财政补贴标准: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数,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数为基数进行补贴,每年每人每月补贴0.0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通过转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的方式,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相应年龄段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最低个人账户与统一账户相结合执行。

2。关于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自2023年起,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3.关于申请治疗的条件。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被保险人应已在我市连续2年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二)关于残疾评估

1.关于制度保障的范围。结论重度残疾3、2、1级,中度残疾3、2级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不符合待遇申请条件的情况。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已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申请待遇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下;提供虚假材料;上次评估结论作出后不到6个月。

3.关于持续评价。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可以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满12个月的被保险人进行连续评定。连续评估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条件的,自评估结论出具的次月起,调整或终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关于服务供给

1.关于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服务需求,确定我市定点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协议管理、监督和考核。

2.关于标准化培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选择居家护理的,应当由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由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上门培训。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护理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关于治疗费用

1。关于费用结算的方法。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按月结算。

2。关于治疗的起止时间。伤残评定后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自评定结论出具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选择居家养老的,自评估结论出具当月起享受基础护理服务,自评估结论出具次月起享受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3。关于待遇的变化。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连续评定或动态评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在评定期内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被评定为新伤残等级的,自评定结论出具的次月起,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新伤残等级的相应标准调整或终止。被保险人选择的服务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被保险人按照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五)关于搬运管理

1.关于委托办理。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将部分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和评估劳务费可由委托机构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预拨清算的方式与委托机构进行结算。

2.关于信息系统。市医保事务中心和市医保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经办高效、监管有力、决策支持的要求,结合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需求。

3.关于数据安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委托代理机构、评价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六)关于考核和监督

1.关于第三方监管。市医保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由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

2.论属地监管。区(市)县医保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信息公开、内部控制、防欺诈等监督管理机制,并通过疑点审核、随机抽样等方式,加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3.关于争议解决。委托代理、指定服务机构等。在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监督考核过程中,对区(市)县医保部门的处理有争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医保经办机构投诉,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翻译: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毛永泉

电话:6188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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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099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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