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车身的颜色;
(2)更换发动机;
(三)改变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报名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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