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保卡报销规则

厦门社保卡报销规则,第1张

厦门社保卡使用指南规范

被保险人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说明

(一)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专用于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参保人员在相关单位挂号、就诊、收费、报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

(二)社会保障卡不得转让、出售、冲抵、出租、出借等。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此卡。因被保险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挪用,本中心概不负责。社保卡丢失,要及时挂失。参保人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受理社保卡挂失或补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报销。

(3)参保人信息(社保卡姓名、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更正手续,5个工作日后凭相关手续到相应社保中心更换、补发社保卡。

(四)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持卡结算时对其费用进行复核确认。

(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要求医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结算时索要费用清单等票据。

(六)参保单位、个人及相关当事人应真实履行缴费义务,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期间的医疗费用,且不予追溯。

(七)计算机网络(软件系统)故障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现金支付,并核销就诊医院盖章的收费票据和医疗单据。

(八)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只准本人使用(老年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使用);因本市工作调动无需更换或复制社保卡。

(九)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在我市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下属社区管理单位)申报居住(工作)地,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当地3家医疗保险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药店购药,并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之后在认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保中心经办机构凭相关材料审核、结算、报销。异地人员回本市就医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恢复其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否则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上述人员在本市的医疗费用。其异地就医资格同时取消。人员转外地就医须由当地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建议,并在报销时提供。

(十)参保人员需转往外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出具转往异地就医建议书,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出就医。

(11)参保人如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配药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费用由参保人自付并返回住院医疗机构报销,计入住院医疗费用。

(12)被保险人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清。跨年度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应在6月30日提前结算(无需出院登记),并出具相应费用清单。

(十三)委托他人报销医疗费用的,受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填写申请材料时,委托关系成立;客户应出示有效证件(通常是身份证)并接受必要的登记。

(14)我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不受理。大额医疗费用的处理周期为2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预约。

(15)参保人在市外(港澳台除外)患急性病或急诊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有效凭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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