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第1张

违章驾驶道口交通事故赔偿案

[本案焦点]

在违约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侵权纠纷诉讼,将肇事司机、车主、铁路部门、道口所辖地方政府列为被告。4.被告应负全责吗?

[案例]

原告:张晓平。

原告:石×文。

被告:赵×工。

被告:戴×燕(业主,赵×工之妻)。

被告: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分局。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

原告张×平、石×文诉称,1999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平、丈夫石×华、女儿石×文乘坐被告赵×工驾驶的皖f 80 xxxx红色长安奥拓出租车到市区做生意。当车行驶至春秋巷南付嘉线37km+171m无人看守道口时,视线被道口附近的建筑物遮挡。同时,由于被告赵在通过时未在站牌前停车,致使皖F80xxx出租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列车相撞,出租车被列车推拉187米,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医院诊断:师左眼睑额面部复合伤。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张丽萍脑干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头四肢挫裂伤、动眼神经损伤。张丽萍因车祸脑部严重受伤。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属于一级伤残。综上,被告赵×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法应由车主代×燕承担赔偿责任。蚌埠铁路分局和相山区人民政府对铁路道口疏于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78490.54元。

被告人赵×工、戴×燕辩称:(1)道口建筑物遮挡视线,看不到道口标志,听不到鸣笛声。(2)蚌埠铁路分局、相山区人民政府负全责。(3)赵×公与戴×言结婚,车为共同财产。

被告蚌埠铁路分局辩称,司机赵×工未执行一停两看三通过,抢道口,造成事故。赵×工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戴来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象山区人民政府辩称:(1)两原告与被告赵×工、戴×已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赵×工负有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两原告应向赵×工、戴×燕索赔,相山区人民政府与本案无关。(2)无人告知相山区人民政府此道口的设立,相山区人民政府不负责此道口的管理。

[试用]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工驾驶皖F80xxx红色长安奥拓出租车乘客张×平、石×文前往淮北市办事,途经线37km+171m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车辆必须停车盯视的规定,在确认安全后,根据甲方认可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赵在听到临近的4234次列车鸣笛时,未停车避让,致使出租车被由西向东行驶的4234次列车撞上后沿铁路推出180余米,致张×平、石×文受伤。随后,张×平、石×文被分别送往淮北矿务局矿工总医院和淮北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上午,蚌埠铁路公安局淮北派出所(简称派出所)派员到现场勘查,绘制了无人值守铁路道口平面示意图,并拍摄了列车与汽车相撞的照片,以及操作员夹线37km+171m处无人值守铁路道口标志设置照片。当天,派出所向证人丁在发、被告人赵×工询问了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丁Xfa证实,当他听到火车鸣笛,看到火车接近道口时,他挥手让出租车停下来。被告人赵×公说:“车行至道口附近时,听见火车鸣笛。我只向东看,没想到火车是从西边来的。发现的时候已经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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