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第1张

运输货物相关诉讼案件实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成(青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栖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栖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与菲律宾Patch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 .约定,恒兴公司向PatchTrading International Inc .供应红富士苹果6156箱,FOB价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货款结算。装货港是中国青岛,卸货港是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

恒兴公司在与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就苹果购销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与远成(青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公司)达成协议,远成公司将承运恒兴公司的货物。2000年12月6日,远成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物装船,并出具编号为tstrf7017h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给恒兴公司。提单上写着发货人是栖霞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收货人是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货物的名称是苹果;数量为6156箱;承运人为远成公司(shelleson-kaselogisticsco.ltd有限公司);装货港是中国青岛,卸货港是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向远成公司交付的货物价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提单正面有一项声明:参照本提单背面6(4)(b)+(c)的法律规定,本合同或本提单包含的内容以中国法律为准,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索赔应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享有最终裁决权。除非另有说明,本提单所列承运人收到的上述好看的货物已装上上述船,应安全送达目的地。托运人接受本提单背面的条款,其他当地政策无效。货物的重量、尺寸、数量、质量、内容和价值由托运人提供,未经承运人检查。一张提单提货后,其他提单将失效。如有要求,承运人有责任向货物提单提供以货物转运为目的的背书和转让字样。

远成公司将恒兴公司的货物运至马尼拉北港后,远成公司未取回远成公司出具的全套正本提单。2000年12月17日,patchtradinginternationalinc以保函方式从源成公司提取编号为tstrf7017h的提单项下的货物。

2001年1月17日,远成公司签发的提单因单据不符被中国银行烟台分行退回恒兴公司。恒兴公司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办理出口退税,不能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因此,恒兴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远成公司承担给恒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初审法院的判决

认为远成公司在接受恒兴公司托运的货物后,出具了编号为tstrf7017h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上面写着“托运人为恒兴公司,承运人为远成公司”。远成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远成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按提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远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提单正面注明:参照本提单背面6(4)(b)+(c)的法律规定,本合同或本提单所包含的内容以中国法律为准,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索赔的最终裁决应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因此,解决本案的准据法应该是中国法律。程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菲律宾法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被承运人接受或装运,并保证货物交付的单据。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凭正本提单要求提取货物的人。货源公司签发提单后,应根据提单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将货物移交给相应的提单持有人,并收回其签发的正本提单。远成公司主张其在未取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具名收货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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