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性原则: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应单独列为成本项目“直接材料”。对于那些比重较小的材料,即使直接计入成本,为了简化成本核算,也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与其他制造费用一起分摊。
2.构成产品实体并能直接确定所有权对象的材料成本,应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明细账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对于几种产品共同消耗的间接材料成本,应选择适当的分配标准,对各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包含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