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如下:
1.法律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不同的。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起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1896年,德国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德国民法典》,后被一些国家效仿。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罗马-德国法系。
海商法体系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和普通法系。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是指从11世纪开始在英国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并以英国为榜样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2.法律体系的范围不同。
除了法国和德国,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海商法体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非洲个别国家和地区。是西方国家历史悠久、影响巨大的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并列。它注重法典的连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作为判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