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清朝督抚与明朝督抚的不同)
1.在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史上,明清两朝总督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总督监察权的规范行使和对总督监察权的严格监督制约,对维护地方稳定和维护中央集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明太祖吸取了历代治乱的经验教训,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作用。洪九年(1376年)废除了明初利用元朝权力过大,威胁中央集权的中书行省,并借鉴宋朝道一级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模式,将各省行政机构一分为三。设政使管理民政财政,设省都督管理军事,设省法官处理司法监察。三司并存,不隶属于一家,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力,相互制衡。从而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凡省内重要事务,必须经三部同意,朝廷批准后实施。这与宋代地方最高政府的机构设置颇为相似,没有单一的长官,设置了绥靖部(都督)、交通部(运输部)、监狱部(宪法部)、长平部(仓库部),四部分立,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不同的是,宋代地方最高监察权由曹司、仓司、县司三司改为由省法官行使,使地方监察权更加集中和独立,强化了地方监察权。但是,三个省级部门互不隶属。遇到重大事务,他们之间很难协调决策,影响行政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总督、巡抚制度逐渐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