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具体有哪些程序
1.审查行政投诉。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起诉状中应当记载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起诉状应当写明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具体说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方式、过程和后果,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存在关联。
2.审查起诉证据。除审查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与起诉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外,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期限。
3.检查和验收。经审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2.经审查,当场难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收到起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起诉状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行立案,移送行政审判庭审理;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立案裁定,并写明不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