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吉林省《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6〕65号),职工采暖费补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吉林省供暖补贴标准:根据津政发字[2000]2号中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居住面积(建筑面积)标准:科级150平方米、副科级140平方米、副科级120平方米、科级110平方米(含副科级)、科级80平方米(含一般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