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又称村议会,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位,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一种试点方案。方案明确提出,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市、区),在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实现村民自治的多种有效方式。在保持现有村委会格局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以成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协商公共事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其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配合和协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