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第二十五届红十字国际会议通过的《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规定国际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1.维护和传播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2.承认新组建或者改组的符合条件的国家红十字会,并将这一承认通知国家红十字会;
3.承担《日内瓦公约》赋予的任务,努力忠实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接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诉讼;
4.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或内乱中以中立身份从事人道主义工作时,努力确保保护和援助遭受此类事件的受害者;
5.保障《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中央追查局的活动;
6.武装冲突前,与各国红十字会合作,致力于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医疗器械的准备;
7.解释和传播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并促进这种法律的发展;
8.开展红十字国际会议委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