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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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委员会(居委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和行政镇的行政组织,即“社区”,属于城市居民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并于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先是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居民委员会,后来逐步在镇、乡政府驻地的小城镇设立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民事纠纷的调解;

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生活状况和有利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100至700户设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所有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 ~ 3名代表选举产生。居民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委员会和公共卫生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与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工作,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的,应当征得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同意,并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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