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十条对具体职责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代理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