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涉非法集资五大表现形式,听这个城市的金融监管方详解

角质是什么2022-07-07  23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新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利益相关者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尤其是房地产行业。9月26日,安徽省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单,公开了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五大主要表现。其中,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购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列入非法集资风险警示名单。

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住房租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根据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也属于非法集资。

为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理财渠道,防范非法集资陷阱和违法行为,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将对其他四类房产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汇总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形式的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为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以商品房预售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违规预售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贵宾卡、团购优惠、加入协会、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以验资为名,将客户资金锁定在指定银行账户和公司系统软件中,代代理公司、电商等机构收取相关款项,变相收取保证金。

(三)以拆分销售、退货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目的。通过出售房产股份、返还原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他们承诺高额回报,诱导购买房地产,吸收公众资金。

(4)房地产相关机构以代办过户或贷款名义擅自截留客户房款的;办理虚假购房手续、非法套取客户资金等欺诈行为;存在涉及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

事实上,在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除了刑事打击,国家已经出台了行政法规。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2月10日,《规定》全文公布。《条例》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预防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安全处置的原则。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4个多月前,也就是5月1日,这个国家行政法规已经正式实施。

新京报壳牌财经记者黄新宇编辑许超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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