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实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所在部队代收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有3种情况: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则产生送达的效力。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子送达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向受送达人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1电子送达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向受送达人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法院电子送达签收是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即受送达人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以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中的签名码签收确认。人民法院所发送的短信的末尾会附上法律文书网页链接,以及进入网页的签名码,这就是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签收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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