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指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背书的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样票:
扩展资料一、背书的作用:
(1)是票据单证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2)是票据单证成为流通的一个标志。
二、背书分类
(1)空白背书
(2)记名背书
三、背书的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老师讲课之前 要背书
就是老师做的讲义,上课要讲的内容
背书
(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的意思有:1、背诵书本的内容。2、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泛指针对某事负起连带保证责任。
引证解释:
1、背诵念过的书。
引
明吕维祺《四译馆增定馆则》卷十五:“每日辰初,译字监生子弟赴各馆受业,提督官掣签看课背书。”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三回:“到了背书时,那些子弟有背不下去的,他便在旁边偷着提他。”
余小华《返青》:“你看她一本正经地倒剪双手,一边踱步,一边背书呢。”
2、装裱书画。
余嘉锡《书册制度补考·装背》:“张彦远引李吉甫家云:‘背书要黄硬。’《孙可之集》卷十《读开元杂报》云:‘因取其书,帛其漫。’ 宋任广《书叙指南》卷五因云:‘背书曰帛其缦。’是皆唐人装书之证也。”
3、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它的背面签字盖章,称为背书。经背书的票据,如发票人不能偿付,背书人负有付款责任。
国语词典:
背诵念过的书。
如:父亲管教很严,每天要我背书。
从金融学方面来讲,背书是指票据转让时原持有人在票据背面加盖自己的印鉴,证明该票据真实有效。词源来自银行票据业务。
网络解释:
背书 (票据权利转移方式)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 (汉语词语--背书)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不同解释:
财务上:
1、表面含义:指的是背面书写,即在票据的背面进行文字书写,叫做“背书”。
2、实际含义:指的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别人,即在票据背面进行文字书写,目的是将自己对此票据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背书的角色:
1、背书人:(主动)票据权利拥有人、转让人。
2、被背书人:(被动)票据权利的接受人、受让人。
补充说明:
1、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收到的支票有两种:
直接开具给本单位的支票,即支票正面收款人写的是本单位名称。
背书给本单位的支票,即支票正面收款人非本单位,而支票背面最后一栏的“被背书人”是本单位名称。
由于存在上面这两种情况,财务人员在收到支票时,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支票信息的检查。
2、支票信息的检查
收到直接开具给本单位的支票时,需要对支票正面进行检查,如日期、收票人、大写金额、小写金额书写是否规范正确;印鉴和支票密码是否清晰。当然支票背面必须是空白的。
收到背书给本单位的支票时,除了需要检查支票正面之外,还要对支票背面“背书的连续性”进行检查,如果背书不连续,那么从不连续点开始之后所有背书都是无效的。
背书的连续:
意思就是,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票据权利的拥有者,即本次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这样才叫连续的背书。
政治上:
背书一词用来表示为某人或某事允诺保证,借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该词来自金融术语,英文endorse(ment),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
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现在网络上说:在某事上甲人(集团)完全支持、拥护或服从乙人(集团),也有时形容为甲为乙“背书”。
在中国大陆,通常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义。在民主选举中,经常使用“背书”来指代某位比较有人望的政治人物公开的支持某位候选人,以期待“背书人”将其政治资源在选举的过程中临时被该候选人借用。
背书造句:
老师叫小明站起来背书,小明居然不站起来。在学生的脑力劳动中,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背书,不是记住别人的思想,而是让学生本人进行思考,也就是说,进行生动的创造,借助词去认识周围世界的事物和现象,并且与此联系地认识词本身的极其细腻的感情色彩。如果是大学,没考过要补考,那么这个年都不能好好的过了!所以骚年,还是好好的背书吧!但是背书也跟状态有关的,状态好点的话就效果完全不能,如果你太急躁了,不妨停一下,放轻松点,再背,太逼自己会背不进去了,祝好运。学好语文要背书吗?一定要!今杨丽菁招开记者会澄清,表示先前看到接受诊断后有了勇气,并出示由李进良医师背书的整容检验证明,自清外貌绝对是纯天然。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背书转让是我国票据流通的基本方式,禁止背书就是对票据流通性的限制或禁止。正义感也需要培养和涵育,需要制度建设为它背书。这三者环环相扣,声应气求,从而形成了一道坚固的屏障,以至整个司法体制都要为其背书。表妹在全神贯注地背书,我从她背后蹦出来,吓了她一跳,表妹背书的魂早就飞走了
1)背书的含义。所谓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2)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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