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是在迁入地的派出所,但是有的地方是在区政务大厅或者公安局办证中心进行办理。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
第六步:派出所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去要落入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明户口迁出人、拟迁入户口户主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2、去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开户口迁出证明3、回到落入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即可。
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和迁移落户原因证明(如就业、就学、结婚、调动 等)、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法律分析】:户口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派出所。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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