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意外事件与公平责任的区别与联系:一是意外事件是一种事实评价,评价这个事件定性是意外事件还是不可抗力,在这个层级讨论。而公平责任则是一种损失分担规则,是因为出现了一个造成了损害结果的事件,我们才可能去评价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二是意外事件可能会引起适用公平责任,适用公平责任不一定就说明是意外事件。三是意外事件不一定非要担责。在适用无过错责任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责事由;在适用过错责任中,意外事件可能会免责,也可能会适用公平原则。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责事由。理由如下:我们知道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法定的,不能意定,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点就是无论事件的发生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你都承担责任,如动物侵权案件,你只要是动物的管理者,动物致他人受伤,那么作为动物管理者或所有人就承担责任,无需不讨论所有人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意外事件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无过错责任本身又无需讨论过错,所以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意外事件并不是免责事由。二是在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事件中,意外事件可以是免责事由,但是却可能会引起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此时的公平原则就是过错原则的补充。如果想要有更深入的理解可以看一下最高法公报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意外事件是指由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当时处境下不可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预见,完全是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发生概率极低。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故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燃气泄露爆炸、交通意外、航海意外、运动中碰撞、拉伤、毁容等等。意外事故,并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