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括故意的意思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概括故意是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
2、概括故意认识内容的不确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个体不明确,例如,某人在闹市区向人群中投掷炸弹,虽知一定会有人伤亡,但究竟是死亡还是伤害,行为人无法确定;二是危害范围不明确,例如,上述情况下,炸弹爆炸将死伤多少人,行为人缺少明确的认识;三是侵害对象不明确,炸弹爆炸到底是炸死某甲,还是炸死某乙,行为人同样没有明确的认识。
概括故意是刑法学术语,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实践中,某些犯罪的故意便是由概括故意构成的。1、概括的故意是一种刑法学术语,它是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却尚不明确。
2、“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在实践中,某些犯罪的故意便是由概括故意构成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尽管其认识是概括的,但是犯罪故意一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