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公告如下:
1.来自境外和国内高危地区的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亚密切接触者的人员,不报告、隐瞒或者谎报病情、居住史、接触史、去向等疫情相关信息,不配合随访、检疫、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信息与他人接触的;
4.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绝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五、不配合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动报告个人行程,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在监测、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或者擅自脱管的;电话随访时不配合随访人员,故意隐瞒自己的经过或走访重点疫区;
六、进出车站、医院、商场、景区、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绝实施人员登记、身份验证、体温检测、卫生编码检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辱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和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保安、物业、志愿者等群防群治人员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入为疫情防控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或者故意阻断道路交通,阻碍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执行任务等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利用他人健康代码、旅行代码或者其他手段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相关人员信任,前往参观、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10.编造与传染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11.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书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书等证明文件;
十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导致疫情等相关有害信息虚假传播的;
十三、用人单位、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建筑工地、出租屋等非法组织聚集,未履行防疫义务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十四、违反国家在防治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有关市场运行、价格管理等规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假借疫情防控,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和命令,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凡违反本通知,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