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保障对象可以分次购买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份额。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低于70%,其他保障对象不低于80%。
共有产权房交易细则如下:
可以“交易”也可以“继承”,交易要卖给合格的人
《细则》明确,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不再作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申请交易时,共有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南京市共有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申请表、买卖协议等材料到公家提交买卖申请。
共有人在首次购买产权后5年内按原价购买产权剩余份额的,还应当向共有人支付自首次购买份额发票之日起至增加购买份额之日止的增加房价款利息。利率为:2020年3月1日(含)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
共有产权房入市最重要的条件是“5年”。即使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也可以交易,但交易对象必须是符合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为此,《细则》明确,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共有产权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布的年度指导价。购房款应全额存入公有房产所有人指定的账户。所有销售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共有产权人按比例分割房价款,将共有产权人的房价款份额转入共有产权人账户。扣除公有产权人原购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和运营支出。共有人凭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确认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子女可以继承父母购买的共有产权房吗?
《细则》规定,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满五年后,可以申请住房赠与,赠与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继承公证证明到公产所有人处进行确认。合法继承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首次开具购房发票之日起满5年后需要买卖的,按相关交易流程执行。
交易税费按照一般存量房交易规定执行
《细则》明确,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应当经共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尚未完全共有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共有产权人和共有人(申请人)共同持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确认函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全部份额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共有人(申请人)持《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参照一般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交易过程中,共有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共有人全额承担。
《细则》提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交易双方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和真实交易价格。对提交错误、虚假材料,隐瞒房屋实际交易价格,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