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境内银行可依法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央行:境内银行可依法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大原则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境外仓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型外贸业态的经营者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有3年以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符合储备银行相关要求,具备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具备适合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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